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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来源:分类处理测试001时间:2017-01-17发布机构:湖州市信访局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科技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科技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确认行为(见下表):

序号

行政确认行为内容

业务类别

1

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

企业认定

2

省农业科技企业认定

企业认定

3

省农业科技研发中心认定

机构认定

4

市级创新型企业认定

企业认定

5

市级科技研发机构认定

机构认定

6

市专利示范企业认定

企业认定

7

市级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认定

机构认定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浙江省专利条例》、《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浙委〔20119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专利支撑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376号)、《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湖委〔20128号)、《湖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湖市科〔20076号)等

(二)不服科技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科技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序号

行政处罚行为

1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违反规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处罚

2

在技术交易、成果转化活动中,采取欺骗、造假等不当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谋取非法利益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3

通过编造虚假技术合同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处罚

4

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立项中骗取项目和奖励的处罚

5

假冒专利的处罚

6

再次侵犯相同专利权的处罚

7

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8

擅自启封、转移、处理被保存、封存、暂扣物品的处罚

9

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未依法开展专利中介服务的处罚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浙江省专利条例》等。

(三)不服科技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科技部门作出的“封存或者暂扣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行政强制行为。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浙江省专利条例》等。

(四)不服科技部门作出的行政裁决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科技部门作出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行政裁决行为。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浙江省专利条例》等。

(五)科技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六)科技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科技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投诉的违法行为(见下表):

序号

投诉的违法行为

业务类别

1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违反规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行为

科技成果

2

在技术交易、成果转化活动中,采取欺骗、造假等不当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谋取非法利益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科技成果

3

通过编造虚假技术合同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行为

科技成果

4

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立项中骗取项目和奖励的行为

科技成果

5

假冒专利

专利保护

6

再次侵犯相同专利权的行为

专利保护

7

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

专利保护

8

擅自启封、转移、处理被保存、封存、暂扣物品的行为

专利保护

9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未依法开展专利中介服务的行为

专利保护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浙江省专利条例》等。

(二)检举科技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科技部门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办理招标投标;违反规定向法人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三)检举科技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党员干部违反“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等。

2.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