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信委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来源:分类处理测试002时间:2016-11-17发布机构:湖州市信访局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作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经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经信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
序号 |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投资项目管理 |
2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
3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 |
|
4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节能管理 |
5 |
供电营业区审批 |
电力运行管理 |
6 |
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审批 |
监控化学品管理 |
7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核发 |
民爆管理 |
8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
|
9 |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变更审批 |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 |
10 |
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许可 |
散装水泥管理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等。
(二)不服经信部门作出的行政征收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经信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征收行为:
序号 |
行政征收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
新墙材管理 |
2 |
对建设工程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散装水泥管理 |
3 |
对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散装水泥管理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0〕59号)等。
(三)不服经信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经信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确认行为:
序号 |
行政确认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 |
轻纺行业管理 |
2 |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安全技术鉴定和公告 |
|
3 |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审定 |
信息安全 |
4 |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 |
投资项目管理 |
5 |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推广、应用和认定 |
新墙材管理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浙江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等。
(四)不服经信部门作出的行政奖励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经信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奖励行为:
序号 |
行政奖励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浙江省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表彰 |
绿色企业管理 |
2 |
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 |
轻纺行业管理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等。
(五)不服经信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经信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
序号 |
行政征收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加处罚款 |
散装水泥管理 |
2 |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
|
3 |
抽样取证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等。
(六)不服经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经信部门作出的对本清单第二部分第一项所列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农药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等。
(七)不服经信部门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经信部门作出的以下其他行政行为:
序号 |
其他行政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社会团体年检初审决定 |
社会组织管理 |
2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初审决定 |
|
3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年检 |
民爆管理 |
4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年检 |
|
5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
6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条件核查 |
|
7 |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 |
军工管理 |
8 |
国防计量考核认可 |
|
9 |
节能监察 |
节能管理 |
10 |
监控化学品监督管理及数据采集 |
监控化学品管理 |
11 |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招投标活动现场监督及相关行为检查 |
投资项目管理 |
12 |
实行惩罚性电价和差别电价政策 |
节能管理 |
13 |
实行乳制品生产企业社会公告 |
轻纺行业管理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等。
(八)依法应当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申诉和控告事项。
1.具体事项:
应当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以下申诉和控告事项:
序号 |
申诉和控告内容 |
法定途径 |
1 |
不服企业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驾驶人培训、发证的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2 |
不服企业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安装和使用行驶记录装置的 |
|
3 |
不服认定全省预拌砂浆生产项目试验室资质的 |
|
4 |
不服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的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5 |
有关行政机关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单位不按规定征收或预收、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的、不按规定退还预缴专项资金的、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专用票据的,以及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
行政监察举报 |
6 |
不服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验收的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2.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全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驾驶员业务技能与安全培训管理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09〕110号)、《浙江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关于下发浙江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驾驶员业务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散办〔2011〕10号)、《浙江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关于启用专用车辆驾驶员培训管理系统和进一步做好专用车辆驾驶员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管理的补充通知》(浙散办〔2012〕15号)、《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行驶记录装置安装及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09〕121号)、《浙江省散装水泥办公室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散办〔2010〕10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浙江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散办〔2012〕10号)等。
(九)经信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
序号 |
劳动人事争议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
劳动争议 |
2 |
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
|
3 |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社保部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经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投诉的违法行为:
序号 |
投诉的违法行为 |
业务类别 |
1 |
未经生产特别许可,新建、扩建或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的 |
监控化学品管理 |
2 |
未经批准,生产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中含磷、硫、氟特定有机化学品的 |
|
3 |
未经批准,使用第一类、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 |
4 |
未经许可,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 |
|
5 |
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数据,或者妨碍、阻挠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的 |
|
6 |
非被指定负责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的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的 |
|
7 |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农药生产企业、擅自生产农药的 |
农药生产管理 |
8 |
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
民爆管理 |
9 |
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 |
|
10 |
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
|
11 |
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
|
12 |
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 |
|
13 |
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
|
14 |
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
|
15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
|
16 |
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
|
17 |
因管理不善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或被盗的 |
|
18 |
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
|
19 |
销售企业转让、买卖、出租、出借销售许可证的 |
|
20 |
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
|
21 |
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
|
22 |
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
|
23 |
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
24 |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
|
25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
|
26 |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
27 |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
28 |
严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或发生死亡事故的 |
|
29 |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 |
节能管理 |
30 |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 |
|
3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违法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违法开工建设,或者违法投入生产、使用 |
|
32 |
节能评估机构在节能评估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节能评估文件严重失实的 |
|
33 |
被监察单位未配合节能监察工作,未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样品,拒绝或者阻碍节能监察,隐瞒事实真相,伪造、隐匿、销毁、篡改证据的 |
|
34 |
被监察单位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改进的 |
|
36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 |
|
37 |
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 |
|
38 |
不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的行为 |
招投标管理 |
39 |
招标文件的编制存在违法行为 |
|
40 |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违反法律规定 |
|
41 |
评标活动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 |
|
42 |
违反条例规定生产实心粘土砖的 |
新墙材管理 |
43 |
违反条例规定使用实心粘土砖的 |
44 |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违反条例规定生产空心粘土砖的 |
|
45 |
未按照规定标准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的 |
|
46 |
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和截留、挪用专项基金的 |
|
47 |
拒报、虚报、瞒报生产、使用情况的 |
|
48 |
未按照规定实施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生产取土和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等行为监督检查的 |
|
49 |
违反规定认定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 |
|
50 |
违反规定征缴、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
|
51 |
其他违反《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
|
52 |
禁现区域内建设工程未经许可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 |
散装水泥管理 |
53 |
企业使用未经培训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驾驶员驾驶专用车辆的 |
|
54 |
企业违法使用袋装水泥或袋装普通干混砂浆行为的 |
|
55 |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
|
56 |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 |
|
57 |
当事人未能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农药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等。
(二)检举经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2.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三)检举经信部门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2.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四、应当通过来信或依法逐级走访反映的事项
1.具体事项
序号 |
反映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向经信部门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 |
信访 |
2 |
对本级经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 |
|
3 |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经信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 |
2. 法定途径:信访。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信访条例》。
市教育局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问题 类别 |
行政行为 |
投诉内容 |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 |
法定途径 |
职能 处室 |
咨询 电话 |
申诉求决类 |
不服行政许可行为 |
民办教育机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师资格条例》等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师训高教处 |
2398588 |
教师资格认定 |
师训高教处 |
2398588 |
||||
申诉求决类 |
不服行政确认行为 |
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的通知》、《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中小学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的意见》、《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民办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等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督导处 |
2398592 |
对自考考生免考课程的确认 |
市教育考试中心 |
2899008 |
||||
义务教育跨区域招生和转学确认 |
基教处 |
2398581 |
||||
市区高中学校学生学籍注册、变更等事项的确认 |
基教处 |
2398581 |
||||
幼儿园、小学、中学教师(含委托师生发展中心进行档案管理的民办中小学教师)初级和中级职称评审和高级职称初审,教育管理中级职称评审 |
组织人事处 |
2398580 |
||||
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学籍注册,变更等事项的确认 |
基教处 |
2398581 |
||||
申诉求决类 |
教育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
内部申诉 |
组织人事处 |
2398580
|
申诉求决类 |
教育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
申请调解仲裁
|
组织人事处 |
2398580 |
揭发控告类 |
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教育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
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教师资格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等。 |
行政处罚举报 |
师训高教处 组织人事处 |
2398588 2398580 |
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行为 |
基教处 职成教处 |
2398581 2398590 |
||||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行为 |
市教育考试中心 |
2899008 |
||||
考生违规违纪的行为 |
市教育考试中心 |
2899008 |
||||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行为 |
市教育考试中心 |
2899008 |
||||
教育考试机构、学校(考点)在考试、招生中违规违纪的行为 |
市教育考试中心 |
2899008 |
||||
|
|
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改变名称,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非法颁发或者伪造证书,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行为 |
|
行政处罚举报 |
职成教处 计财处 |
2398590 2398595 |
民办学校出资人不按规定取得回报或回报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
师训高教处 计财处 |
2398588 2398595 |
||||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 |
师训高教处 |
2398588 |
||||
公民参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的行为 |
市教育考试中心 |
2899008 |
||||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行为 |
师训高教处 |
2398588 |
||||
民办学校违反规定办学开展教学活动的行为 |
师训高教处 基础教育处 |
2398588 2398581 |
||||
民办学校未按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行为 |
师训高教处 |
2398588 |
|
|
民办学校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行为 |
|
行政处罚举报 |
师训高教处 |
2398588 |
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行为 |
师训高教处 |
2398588 |
||||
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行为 |
组织人事处 |
2398580 |
||||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者作弊的行为 |
市教育考试中心 |
2899008 |
||||
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的行为 |
市教育科学研究中心 |
2052670 |
||||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
师训高教处 |
2398588 |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行为 |
市教育科学研究中心 |
2052670 |
||||
违法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行为 |
基教处 |
2398581 |
||||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行为 |
基教处 |
2398581 |
||||
揭发控告类 |
检举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
反映教育部门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办理招标投标;违反规定向法人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
行政监察举报 |
组织人事处 |
2398580 |
揭发控告类 |
检举教育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
反映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买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
纪律检查举报 |
纪检组 |
2398591 |
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
|
申请信息公开的 |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 |
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
办公室 |
2398582 |
|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 |
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
办公室 |
2398582 |
|
|
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 |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
办公室 |
23985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