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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信访接待服务中心章程

来源:时间:2022-12-06发布机构:湖州市信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单位全称:湖州市信访接待服务中心;单位地址:湖州市仁皇山666号行政中心中心7号楼 。
    第三条 市信访接待服务中心是经中共湖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信访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市信访接待服务中心开办资金17.70万元,由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出资。
    第五条市信访接待服务中心的宗旨:负责受理、登记、答复、转办群众来信来访事项,协调事权部门入驻中心协调接访;协助解决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协调落实信访交办事项等工作。
    第六条市信访接待服务中心的业务范围:
      (一) 负责受理、登记、答复、转办群众来信来访事项,协调事权部门入驻中心协调接访。
      (二)协助解决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协调落实信访交办事项。
      (三)分析研判全市信访形势,服务保障市领导接访下访工作,为全市信访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四)负责接待场所设施维保、场所安全等工作。
      (五)指导区(县)开展群众来信来访服务工作。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七条 湖州市信访接待服务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服务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八条 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信访局的权利:
      (一)提出市信访接待服务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统一管理市信访接待服务中心的组织人事、资产财务等;
      (三)审核(核准)市信访接待服务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市信访接待服务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审核市信访接待服务中心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内容;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举办单位其他权利。
      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信访局的义务:
      (一)支持市信访接待服务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管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市信访接待服务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市信访接待服务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单位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举办单位其他义务。
    第九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市信访接待服务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六)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服务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服务中心宗旨,维护服务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条  市信访接待服务中心党支部不单独设立,是与市委市政府信访局统一设置党支部。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市信访接待服务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一条  市信访接待服务中心是经《中共湖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信访局所属湖州市12345政府阳光热线中心等2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规定>的通知》(湖编〔2020〕16号)文件批准成立,事业编制6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市信访接待服务中心领导干部在核定的职数内,由市委市政府信访局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培养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十三条 完善市信访接待服务中心领导干部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干部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四条 市信访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实行年度考核,接受市委市政府信访局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干事创业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市信访接待服务中心不单独设立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不单独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由市委市政府信访局统一设立、管理。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六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市信访接待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市信访接待服务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市信访接待服务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全额补助,资产财务由市委市政府信访局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市信访接待服务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市信访接待服务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市信访接待服务中心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市信访接待服务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信访接待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市信访接待服务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核准。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市信访接待服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市信访接待服务中心因宗旨范围发生变动、事业公益属性改变、机构撤并等情形需终止的,经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和中共湖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市信访接待服务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是市信访接待服务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市信访接待服务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市信访接待服务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湖州市信访接待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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