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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读新修订的《浙江省信访条例》

来源:时间:2016-11-08发布机构:湖州市信访局

  

    新修订的《浙江省信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635条,分为总则、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法律责任及附则。以下十问十答,以群众关注视角,全面解读新《条例》。

    一、如今移动应用越来越普及,在传统来信和来访之外,有没有新的信访渠道?在传统来信和来访之外,《条例》首次提出要建设统一的网络信访平台和电话信访平台,从法律上明确统一信访平台要成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标配。这一平台的建成,将结束信、访、网、电等各种平台自成体系、相互隔离的历史,使现有全省网上信访平台融合为一体,进一步汇聚不同渠道的数据流,打造一个面向全社会、方便信访人的网络与电话信访超市。通俗地讲,就是信、访、网、电虽形式不同、入口不同,但在统一信访平台上呈现的样式、办理的流程都将趋同,群众足不出户在家轻点鼠标或拨个电话即可轻松反映诉求,效果与走访完全一样。《条例》同时规定:国家机关应当将有关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转送、交办、反馈等,集中录入网络信访系统,实现信访信息互联共享和信访事项办理公开。借助信息化手段,信访工作将全程留痕、更加阳光,确保信访事项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可评价。特别是对初次信访没有录入、无法查询、不可评价的情况,信访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效能监察部门投诉。

    二、都说信访是个大箩筐,什么都能往里装,此次修改有没有对信访事项受理范围作出新的规定?为解决信访渠道入口过宽的问题,《条例》新增访诉分离为信访工作原则,即按照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严格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涉法涉诉事项不予受理,引导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有关政法机关提出。各级党委和政府支持政法机关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尊重政法机关依法作出的法律结论。落实诉访分离原则,将改变经常性集中交办、过分依靠行政推动、通过信访启动法律程序的工作方式,可以更好地运用法治方式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以信访终结代替司法终结,实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

    三、访诉分离后,仍有许多本该启动行政程序的群众投诉分流到了信访程序,这个问题怎么解决?为了解决行政程序和信访程序混同的问题,《条例》新增分类处理为信访工作原则,即行政机关要根据群众投诉请求的性质,按照分类处理的原则,将法律明确规定有行政救济渠道的事项分别导入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处罚、行政监察等行政程序办理,给当事人以应有的法律保障;这也意味着行政机关要强化对群众信访投诉请求的甄别,按照法定途径分门别类地启动法律救济程序,发挥各种法定途径的应有作用,而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滥用信访程序,用信访程序代替行政程序,剥夺当事人法定救济权利。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对行政机关启用行政程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四、群众有事找政府,都希望反映的信访问题能够快速解决。对群众的这一呼声,《条例》有没有作出回应?我们对群众要求国家机关快速办理信访事项的呼声十分关切,特别是信访平台的联通建设,也为信访工作提速增效打下了基础。为此,《条例》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缩短了信访工作时限:信访事项的受理、转送、交办期限从十五日缩短为五个工作日;信访事项的办理期限从六十日缩短为三十日,对情况复杂或者取证困难、依据不明确的事项,经本国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全面提速要求信访工作机构必须自我加压、自我革命,这一法律变革有利于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有利于提高信访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五、群众信访投诉会不会石沉大海,《条例》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信访工作有哪些规定动作或具体约束?近年来,规范化建设成为信访改革的热词,规范信访工作就是避免任性用权,这也是法治信访的应有之义。新修订的《条例》以立法形式,明确了信访工作的规定动作,如国家机关应当公布信访渠道,信访事项应当录入网络信访系统,受理决定书和办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坚持信访事项办理延期审批制度和回避制度,等等。特别是第二十六条,进一步明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文明接待、依法处理等六项规定。规范这些基础业务工作,目的在提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程序意识,确保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环环可监督、案案可评价

    六、经常看到有律师、人大代表等第三方参与具体信访事项的化解工作,还有多个政府部门协同处理同一个信访件,这种现象在立法层面有没有体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分工协作越来越精细,涉及的群体和行业越来越庞杂,一些矛盾纠纷单纯依靠一个部门、一种手段往往难以有效化解。如涉众型经济问题,需要多个监管部门共同参与、协同办理;一些乡邻纠纷引发的问题,第三方力量居中调解往往更具亲和力。为此,《条例》既强调访诉分离、分类处理,又在总则部分提出多元化解的原则性要求,并在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完善信访事项办理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根据信访事项的不同情况,依法采取说服教育、协商对话、心理疏导等方法,对信访事项进行调解。国家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人民团体、专业机构和专业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及其他方面的咨询服务。这就在制度上要求国家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时,要始终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因案施策、综合治理、协调联动,并将调解贯穿始终,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同时,也为律师、人大代表等第三方参与信访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七、若政府部门对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不够重视,甚至听之任之、推诿塞责,《条例》对这一现象有没有督促解决的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既要精准分流信访事项,更要对存在问题的信访事项开展精准的督查督办。由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并非信访事项涉事部门,立场相对中立,既要支持信访人提出的合理合法诉求,监督并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又要支持政府部门依法按政策办事,对信访人以访牟利、以闹求决的行为说不。对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明确了督查督办工作启动的条件、程序及方式,赋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进行信访督查,可以查询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约见信访人。被督查单位应当就被督查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当发现信访事项办理存在问题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可以提出改进建议和给予相关人员处理的建议。这些新增条款的赋权,增强了信访工作机构督查督办的法律权威,使督查督办的结果认定更加公正客观。

    八、一些信访事项没有法律政策依据,或者依法已经得到解决,但信访人始终不予认可,同一个事项往往不断地启动信访程序,如何破解无法终结的难题?当前,一些信访积案难以终结、终而不结、反复启动处理程序,不但耗费了大量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还加剧了信访人自身负担,成为困扰信访工作的一大难题。对此,《条例》第二十五条列举了三种信访事项处理终结的情况:一是信访人与相关主体就解决信访事项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的;二是行政机关作出信访办理结果,信访人未在规定期限申请信访复查、复核的;三是经信访复查、复核,复核机关作出最终意见并书面送达信访人的。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对处理终结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再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特别是将超期未申请信访复查、复核的作为法定终结情形之一,即明确申请复查、复核的权利也有保质期,有利于增强信访人的时效意识,督促其在法定期限内主张自身权利。

    九、信访活动中时常看到有人拉横幅、穿状衣,甚至阻断交通、冲击国家机关的情形,《条例》对此有没有禁止性规定?在信访活动中,少数信访人无视《条例》对信访秩序的规定,以极端方式缠访闹访,甚至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为解决这一问题,《条例》第十条列举了六种禁止行为,如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重要活动场所,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不得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不得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这些规定划定了信访行为不可触碰的红线,群众诉求不管是否合理合法,都需要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反映诉求,采用走访形式的,必须到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对已经终结仍无理缠闹的行为,《条例》明确要依法处理。总之,依法信访、理性维权,是法治社会公民行为的基本准则。


    十、新修订的《条例》有诸多突破与创新,但如果一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条例》规定办事,或者信访人不遵守信访秩序怎么办,有没有相应的应对举措?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只有严格执法,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把纸面上的法落实为行动中的法,才能真正推进法治信访建设抓落地。为避免《条例》规定成为稻草人,第五章专列法律责任,其中第三十三条针对国家机关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列举了六种禁止行为,如存在对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推诿、敷衍、拖延的;未按规定告知信访人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复查意见或者复核意见的等情形的,将视情节轻重,由有权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予以处理。另一方面,对信访人违反第十一条规定行为或处理终结后继续上访的,《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教育。经劝阻、批评或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此,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既规范信访工作行为,又规范信访行为,从而在我省营造更加良好的信访生态。


作者:浙江省信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