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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类别 |
行政 行为 |
投诉内容 |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依据 |
法定 途径 |
权利期限 |
职能处室 |
咨询电话 (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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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诉 求 决 类 |
不服质监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行政 复议 行政 诉讼 |
六十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复议机构市政府法制办)或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直接向法院起诉 |
行政审批处、计量与科技评管处 |
热线:12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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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行政审批处、计量与科技评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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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行政审批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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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行政审批处、计量与科技评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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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质监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
检验机构有未就新增项目申请计量认证,超越检验服务项目范围,代表处、办事处等机构违规开展检验服务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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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机构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检验服务活动,伪造、变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或者检验报告有重大失误的处罚 |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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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诉 求 决 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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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机构有出具检验报告未经授权签字人签署,未按规定程序方法更改检验报告,擅自将检验服务转委托其他检验机构等行为的处罚 |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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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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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机构有抽样人员人数不符合规定,未向被检验人出示抽样身份证明、委托抽样任务书,向被检验人收取检验费用,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行为的处罚 |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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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质监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行政 复议 行政 诉讼 |
六十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复议机构市政府法制办)或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直接向法院起诉 |
稽查支队 |
热线:12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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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地方标准产品的处罚 |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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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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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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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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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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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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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诉 求 决 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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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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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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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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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接受依法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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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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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或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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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的经营者将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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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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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标注能效标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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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标注产品材料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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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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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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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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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诉 求 决 类 |
不服质监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
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生产许可证重新审查手续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行政 复议 行政 诉讼 |
六十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复议机构市政府法制办)或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直接向法院起诉 |
稽查支队 |
热线:12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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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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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依照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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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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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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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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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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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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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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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产品或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证明产品的处罚 |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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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规定程序认定,使用国家和省著名品牌标志的处罚 |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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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诉 求 决 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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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作为奖品或赠品的处罚 |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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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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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承印质量标志、标识以及含有质量标志、标识的包装物和其他物品,或者将承印的上述标志、包装物和其它物品提供给非委托人的处罚 |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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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或超范围生产销售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27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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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产不符合有关强制性的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假冒防伪技术产品、包装物、标签等行为的处罚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27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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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有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27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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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质监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
伪造或者冒用防伪技术评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及防伪注册登记等证书的处罚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27号)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六十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复议机构市政府法制办)或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直接向法院起诉 |
稽查支队 |
热线:12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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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能源效率标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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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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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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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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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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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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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质检总局第12号令发布)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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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处罚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6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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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的处罚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6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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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处罚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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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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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商品条码及制作所需原版胶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提供不合格商品条码的处罚 |
《浙江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4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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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条码的设计,包括尺寸、颜色及印刷位置不执行有关国家标准的处罚 |
《浙江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4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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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企业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的处罚 |
《浙江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4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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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预包装产品未注册厂商识别代码,未标注商品条码的处罚 |
《浙江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4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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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生产依据,按照未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产品标识不符合强制性标识标准和标识标注规定的处罚 |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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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认证管理规定的产品的处罚 |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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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诉 求 决 类 |
不服质监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
在生产、经营、服务、工程建设等过程中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
行政 复议 行政 诉讼 |
六十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复议机构市政府法制办)或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直接向法院起诉 |
稽查支队 |
热线:12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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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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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申请代码登记,未按规定因组织机构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申请换发代码证书,不按规定因组织机构遗失或损毁代码证书申请补发代码证书,或遗失代码证书不声明作废、不按规定在有效期届满后办理换证手续的处罚 |
《浙江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3令)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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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代码手续的处罚 |
《浙江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3令)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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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代码证书,使用失效代码证书的处罚 |
《浙江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3令)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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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处罚 |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05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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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 |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05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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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检定人员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 |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05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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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诉 求 决 类 |
不服质监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
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行政 复议 行政 诉讼 |
六十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复议机构市政府法制办)或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十五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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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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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验定不合格而出厂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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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无计量检定合格印、证计量器具,或者使用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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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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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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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质监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2.《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 |
行政 复议 行政 诉讼 |
六十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复议机构市政府法制办)或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直接向法院起诉 |
稽查支队 |
热线:12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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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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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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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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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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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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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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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修理列入目录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标注标志、编号等行为的处罚 |
《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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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计量主管部门授权,擅自从事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处罚 |
《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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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授权范围开展强制检定的、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或者伪造检定数据的处罚 |
《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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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供电、供气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更换计量器具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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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校准机构未建立相关计量标准或者相关计量标准未经考核合格用于计量校准等行为的处罚 |
《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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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校准机构未按照规定向计量主管部门备案且逾期不补办的处罚 |
《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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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和省有关部门的最高计量标准,未经计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用于内部计量校准的处罚 |
《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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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或者服务的结算量值与实际量值的误差超出国家或者本省规定范围且拒不改正的处罚 |
《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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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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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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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不合格的处罚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5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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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诉 求 决 类 |
不服质监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
进口或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 |
行政 复议 行政 诉讼 |
六十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复议机构市政府法制办)或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直接向法院起诉 |
稽查支队 |
热线:12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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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处罚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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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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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的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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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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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商品的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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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市主办者未将计量器具登记造册,使用禁止记录器具,未设置公平秤等行为的处罚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7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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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违反规定不接受强制检定等行为的处罚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7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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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经营者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35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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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诉 求 决 类 |
不服质监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
加油站经营者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的处罚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35号) |
行政 复议 行政 诉讼 |
六十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复议机构市政府法制办)或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直接向法院起诉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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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镜制配者配备的计量器具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54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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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经营者未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准确的处罚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54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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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未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等行为的处罚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54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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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镜制配者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的处罚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54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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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的要求的处罚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5号) |
稽查支队 |
热线:12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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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处罚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5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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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未标注净含量等行为的处罚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5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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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计量认证合格从事检验服务活动的处罚 |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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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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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事项发生变更,未办理相应变更手续的处罚 |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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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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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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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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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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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范围、未按程序、聘用未经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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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拒绝提供认证服务,或者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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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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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诉 求 决 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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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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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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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质监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行政 复议 行政 诉讼 |
六十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复议机构市政府法制办)或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直接向法院起诉 |
稽查支队 |
热线:12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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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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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1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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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签订认证合同、组织现场审核(检查)、出具审核(检查)报告、实施认证决定、收取认证费用等认证活动的处罚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1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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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专职认证人员发生变更,其数量和执业资格不符合要求的,发生变更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等情形的处罚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1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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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对已经暂停和撤销的认证证书,未向社会公布等情形的处罚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1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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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违反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开展认证活动的处罚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1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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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开展认证活动,涂改、伪造《认证机构批准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批准资格等情形的处罚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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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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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处罚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7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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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7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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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7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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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7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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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诉 求 决 类 |
不服质监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7号) |
行政 复议 行政 诉讼 |
六十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复议机构市政府法制办)或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直接向法院起诉 |
稽查支队 |
热线:12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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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恶意竞争或者从事损害认证公正性和有效性活动,以及违反其他认证工作基本准则的处罚 |
《认证违法行为处罚暂行规定》(质检总局令第29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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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3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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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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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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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对其执业人员未实施有效管理,或者纵容、唆使,导致其执业人员违法违规的处罚 |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1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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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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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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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未进行型式试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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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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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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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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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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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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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诉 求 决 类 |
不服质监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行政 复议 行政 诉讼 |
六十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复议机构市政府法制办)或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直接向法院起诉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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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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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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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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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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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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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等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稽查支队 |
热线:12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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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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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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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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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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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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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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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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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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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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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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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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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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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诉 求 决 类 |
不服质监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违反规定要求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行政 复议 行政 诉讼 |
六十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复议机构市政府法制办)或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直接向法院起诉 |
稽查支队 |
热线:12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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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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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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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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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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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设计审核手续即进行制造,或者无相应产品有效的安全认可证即投入制造等情形,且拒绝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发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进行整改的处罚 |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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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诉 求 决 类 |
不服质监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
安装不符合安全质量的设备,或安装、修理、改造质量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致使设备不能投入使用的处罚 |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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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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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再次充装非重复充装气瓶、错装或超装等情形的处罚 |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令第46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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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处罚 |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令第46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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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的处罚 |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令第46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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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处罚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0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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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罚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0号) |
行政 复议 行政 诉讼 |
六十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复议机构市政府法制办)或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直接向法院起诉 |
稽查支队 |
热线:12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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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等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絮用纤维制品质量检验,不执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不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结果的处罚 |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89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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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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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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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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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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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生产产品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的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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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公布信息,不主动召回产品并报告的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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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诉 求 决 类 |
不服质监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
儿童玩具生产者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相关信息备案、建立健全信息档案的处罚 |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01号) |
行政 复议 行政 诉讼 |
六十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复议机构市政府法制办)或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直接向法院起诉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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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玩具生产者接到缺陷调查通知未及时进行缺陷调查,拒绝配合缺陷调查,未及时报告缺陷调查结果的处罚 |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01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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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玩具生产能者未依法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处罚 |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01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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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玩具生产能者未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儿童玩具缺陷等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未实施主动召回的处罚 |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01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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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玩具生产者未及时主动备案召回计划,提交召回报告的处罚 |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01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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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玩具生产者未及时按规定要求提交召回总结的处罚 |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01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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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玩具生产者未及时按规定要求实施召回的处罚 |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01号) |
稽查支队 |
热线:12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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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处罚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04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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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04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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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加工计量器具的处罚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04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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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冒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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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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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产品的处罚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04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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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制造单位采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的处罚 |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令第92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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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制造单位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的处罚 |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令第92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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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将主要受力结构件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部分委托加工或购买无资质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处罚 |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令第92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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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原使用单位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的处罚 |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令第92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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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无原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注销证明的起重机械的处罚 |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令第92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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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使用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起重机械的处罚 |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令第92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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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卸起重机械未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未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的处罚 |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令第92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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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劣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处罚 |
1.《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8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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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诉 求 决 类 |
不服质监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
在经营性服务中使用劣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处罚 |
1.《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8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行政 复议 行政 诉讼 |
六十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复议机构市政府法制办)或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直接向法院起诉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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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未按规定进行原料进货检查验收和登记的处罚 |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89号) |
稽查支队 |
热线:12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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絮用纤维制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1.《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8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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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合格絮用纤维制品或原料冒充合格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将前述絮用纤维制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
1.《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8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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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絮用纤维制品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处罚 |
1.《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8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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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转让、使用二手设备,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处罚 |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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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转让、出租、出借和使用非法生产的、未附有规定的相关文件的、国家明令淘汰的、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附有规定的相关文件的二手特种设备的处罚 |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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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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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诉 求 决 类 |
不服质监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
使用无检验检测标识、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经检验检测不合格以及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的气瓶充装、销售气体的处罚 |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
行政 复议 行政 诉讼 |
六十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复议机构市政府法制办)或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直接向法院起诉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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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用水的水质、锅炉的化学清洗和停炉保养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锅炉停用一年以上未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即重新启用的处罚 |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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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冒用、转让、出租和出借使用登记证书、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书、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标识的处罚 |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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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冒用、转让、出租和出借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处罚 |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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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简易设备的处罚 |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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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生产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提交有关召回报告的处罚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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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缺陷调查,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或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的处罚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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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处罚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
稽查支队 |
热线:12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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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未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未及时更新备案的处罚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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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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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汽车产品无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的处罚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50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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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未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等情形的处罚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50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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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修理者违反规定开展修理活动的处罚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50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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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分等级置放的处罚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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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的处罚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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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的处罚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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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诉 求 决 类 |
不服质监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
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
行政 复议 行政 诉讼 |
六十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复议机构市政府法制办)或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直接向法院起诉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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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处罚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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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
1.《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2.《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43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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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
稽查支队 |
热线:12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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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经营者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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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麻类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处罚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3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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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收购麻类纤维的处罚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3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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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加工麻类纤维的处罚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3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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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销售麻类纤维的处罚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3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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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诉 求 决 类 |
不服质监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
伪造、变造、冒用麻类纤维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3号) |
行政 复议 行政 诉讼 |
六十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复议机构市政府法制办)或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直接向法院起诉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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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收购、保证茧丝质量的处罚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43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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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按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生产生丝的处罚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43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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茧丝的包装、标注标识、质量凭证、质量、数量 违反规定的处罚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43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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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健全茧丝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未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的处罚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43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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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数据、结论,伪造、变造、冒用质量保证条件审核意见书、茧丝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的处罚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43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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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茧丝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43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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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毛绒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处罚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49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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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毛绒纤维违反规定的处罚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49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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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毛绒纤维违反规定的处罚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49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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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毛绒纤维加工活动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加工设备的处罚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49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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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毛绒纤维违反规定的处罚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49号) |
稽查支队 |
热线:12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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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入库出库规定的处罚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49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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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冒用毛绒纤维质量凭证、标识、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标志、证书的处罚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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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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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处罚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5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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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处罚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5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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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或者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处罚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5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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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处罚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5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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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处罚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5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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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委托人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即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超出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的;未依照规定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的;以及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5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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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5号) |
行政 复议 行政 诉讼 |
六十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复议机构市政府法制办)或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直接向法院起诉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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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6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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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6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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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6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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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6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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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按规定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6号)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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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诉 求 决 类 |
不服质监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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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或者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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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进行查封、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行政 复议 行政 诉讼 |
六十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复议机构市政府法制办)或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直接向法院起诉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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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嫌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规定的涉案计量器具进行封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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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识标准和标识标注规定、国家安全认证管理规定的产品予以查封、扣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2.《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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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毛、绒、茧丝、麻类纤维以及生产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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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予以查封或扣押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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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质监部门作出的行政裁决行为 |
计量纠纷仲裁检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2.《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1987年10月12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
计量与科技评管处 |
热线:12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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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诉 求 决 类 |
不服质监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
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发 |
1.《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10号) 2.《浙江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 |
行政 复议 行政 诉讼 |
六十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复议机构市政府法制办)或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直接向法院起诉 |
行政审批处、质量与标准化处 |
热线:12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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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市级名牌产品评定 |
1.《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2.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 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0〕55号) |
质量与标准化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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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质监部门做出的行政奖励行为 |
组织实施市政府质量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 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11〕28号) 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10〕60号) |
行政 复议 行政 诉讼 |
六十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复议机构市政府法制办)或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直接向法院起诉 |
质量与标准化处 |
热线:12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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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财行〔2001〕175号) 3.浙江省财政厅等《转发财政部等三部局关于印发<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浙财行字〔2002〕39号) |
稽查支队、产品质量监督稽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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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诉 求 决 类 |
不服质监部门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 |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2.《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
行政 复议 行政 诉讼 |
六十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复议机构市政府法制办)或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直接向法院起诉 |
行政审批处、质量与标准化处 |
热线:12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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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1.《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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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27号) |
计量与科技评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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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质监部门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告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行政 复议 行政 诉讼 |
六十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复议机构市政府法制办)或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直接向法院起诉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
热线:12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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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校准机构备案 |
《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
计量与科技评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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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调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2.《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 3.《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4.《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6.《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7.《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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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与科技评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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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诉 求 决 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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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及部分产品“三包”争议调解 |
《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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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支队、产品质量监督稽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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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质量与标准化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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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条码使用活动监督检查 |
1.《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6号) 2.《浙江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
质量与标准化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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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日常监督管理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质检总局令第78号) |
质量与标准化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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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质监部门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 |
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行政 复议 行政 诉讼 |
六十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复议机构市政府法制办)或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十五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 |
计量与科技评管处 |
热线:12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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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能效标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令第17号) |
行政 复议 行政 诉讼 |
计量与科技评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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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商品量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5号) |
计量与科技评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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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能源计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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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与科技评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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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验机构开展检验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1号)) |
计量与科技评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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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证条例》 |
计量与科技评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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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监督管理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1号) |
计量与科技评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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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证条例》 2.《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7号) |
计量与科技评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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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产品质量监督稽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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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产品质量监督稽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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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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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 |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16号)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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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产品认证监督检查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5号) |
计量与科技评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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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诉 求 决 类 |
不服质监部门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 |
棉花、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的质量监督管理 |
1.《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2.《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3号) 3.《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49号) 4.《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43号) |
行政 复议 行政 诉讼 |
六十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复议机构市政府法制办)或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直接向法院起诉 |
产品质量监督稽查处 |
热线:12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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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事故组织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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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法定计量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计量与科技评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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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产品质量投诉、举报,处理产品质量申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稽查支队产品质量监督稽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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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比对的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2.《计量比对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07号) |
计量与科技评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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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部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
内部 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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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 |
25230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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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求决类 |
质监部门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5.《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6.《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 7.《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
申请 调解 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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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 |
25230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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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发控告类 |
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质监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
有违反质监法律法规的行为 |
质监相关法律法规 |
行政处罚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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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支队 |
12365、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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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质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
反映质监部门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向法人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
行政监察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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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局纪检组 |
2523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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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质监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
反映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买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3.《党员(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
纪律检查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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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局纪检组 |
2523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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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息 公 开 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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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信息公开的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申请 公开 |
六十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复议机构市政府法制办)或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直接向法院起诉 |
办公室 |
2523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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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行政 复议 行政 诉讼 |
办公室 |
2523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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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行政 复议 行政 诉讼 |
办公室 |
2523010 |